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提高贷款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公积金管理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36365(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资金安全、循序渐进、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条 贷前调查(包括个人信用调查和项目信用调查)。通过面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产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及其它因素进行细致的贷前调查。
第六条 贷款审批。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购买房产是否能用于抵押,把握贷款的风险程度,明确提出“贷”与“不贷”的审查意见以及防范贷款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后管理。每月统计借款人的逾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逾期追收计划和措施。对逾期一期以上的进行短信催收;对逾期二期以上的进行电话催收;对逾期三期以上的发送逾期贷款催收函;对逾期六期以上追收无效的采取诉讼追收。
第八条 制度管理。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自身的特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加强日常贷款业务管理,提高经办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
第九条 档案管理。每笔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由专人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核查并妥善保管。电子档案要实行备份制,所有档案资料移交时应有移交手续,档案借(查)阅需填写“借阅登记簿”,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章 贷款规模控制的计量与监测
第十条 贷款规模控制总原则:根据当年预计资金结余情况和累计存贷比限额确定当年贷款发放规模。
第十一条 当年贷款余额控制区间:
累计存贷比原则上不超过80%。当该指标达到75%时,将当年存贷比控制在100%以内;当该指标达到或超过80%时,公积金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相关政策,将当年存贷比控制在80%以内。
当年存贷比=当年公积金贷款余额/当年归集余额*100%。
累计存贷比=历年累计公积金贷款余额/历年累计归集余额*100%。
第十二条 贷款规模投放实行“年度控制,季度分解,适时调节,综合平衡。”
第十三条 按季度测算现金流量,现金流出量严格控制在现金流入量范围内,避免出现资金缺口。计算公式为:
现金流入=预计季度归集额+预计季度贷款回收额+其他资金流入
现金流出=预计季度提取额+预计季度贷款发放额+其他资金流出
净现金结余=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当净现金结余为负值时,可结合存贷比指标及预计资金供需状况,采取措施控制贷款发放规模。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指流动性覆盖率。用以预测未来30日内要准备的放贷资金。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净现金流出量*100%
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活期存款+未来30日到期定期存款和国债;未来30日净现金流出量=未来30日现金流出-未来30日现金流入。
该指标大于等于100%表示通过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可以满足“未来30日净现金流出量”,即满足未来30日的贷款发放及提取。
该指标小于100%表示需要通过变现长期资产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即需要提前兑付定期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当年贷款发放规模,报管委会审议,按审议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调控政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