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36365关于严格执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一点,“因年度调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来体现年度调整时间吗?
答:对于在广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对于异地缴存在广州申请贷款的职工,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有关调整时间的证明或当年发布的缴存调整文件。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二点,对“学校教职工因法定寒暑假提前或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提前或延迟缴存的时间有没有具体的限制?
答:因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寒暑假放假时间并不统一,故无法做统一规定。此处可视为连续缴存的月份仅指学校寒暑假法定放假月份。
三、《通知》中第二条第三点所指的跨月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
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会计部门章的汇缴书回执复印件(业务办理时间需清晰可见)、单位证明(包括汇缴时间、汇缴方式、跨月到账原因等,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四、在正常缴存后再进行补缴会影响贷款的申请吗?
答:不影响。单位后期因缴存基数调整等原因在正常缴存后再做出补缴的情形,不需要提供单位证明,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五、如何理解《通知》中第三条“缺缴最近两个月份以上(不含)住房公积金”的非正常缴存情况?
答:举例,若职工在2017年5月申请公积金贷款,则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至少汇缴至2017年3月,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汇缴至2017年2月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也执行本《通知》规定吗?
答: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