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账簿业务
1.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答:职工个人信息登记齐全、无误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新对账簿。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首次申请新版对账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旧版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2.单位经办人如何为单位名下职工批量申请对账簿?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答: ⑴单位为缴存状态的新开户职工或首次申请对账簿职工统一批量申领对账簿,申请时需提供资料:单位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非备案经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对账簿授权委托书),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一式一份)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⑵单位为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统一批量申领对账簿,申请时需提供资料:单位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非备案经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对账簿授权委托书),职工的旧版对账簿,需制簿的职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20位数公积金账号,职工清单信息应与回收的旧版对账簿信息保持一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表中“单位申请”与“个人申请”两项均须勾选、填写,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
注:若旧版对账簿已丢失的,不能通过单位经办人申领,必须由职工本人自行前往网点办理。
3.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可选择哪些经办的网点?
答:可选择任意一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4.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职工,如何办理更换、挂失业务?
答:⑴若对账簿出现失磁、污损、打满等情况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更换的对账簿、《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表》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申请更换。
⑵若对账簿遗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表》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申请挂失,挂失成功后,可同时在中心经办网点申请补发新的对账簿。
注:上述业务仅针对新版对账簿更换、挂失,职工持旧版对账簿的需按首次申请流程办理。
5.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明细?
答:已领取新版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包括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所有银行网点)前台打印缴存明细,也可在已配备了自助打印终端(打簿机)的中心网点(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及农行、农商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招行、光大银行网点)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下一步将陆续开放其它经办网点的对账簿自助打印终端。
持旧版对账簿的职工,需在原发簿银行自助设备打印缴存明细。
6.旧版对账簿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新对账簿启用后,各银行将不再印发旧版对账簿,但仍预留一段时间可在原发簿银行自助设备打印旧版对账簿。请各缴存职工自行更换新对账簿。
7.办理新对账簿申领、更换和补办等业务是否收取相关手续费?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8.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9.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答:要。职工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10.广州铁路分中心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能否申请对账簿?
答:暂不能申请,按原规定办理。
二、转移、合并业务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我中心任一办事处、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予以注明。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将职工账户转入本单位名下。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封存部转移到新单位?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一式一份(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单位需要办理50个或以上职工从封存部转入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并加盖公章或备案章(证明中需注明:转移人员数量,并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3. 原单位已注销或两年以上未工商年检,没有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封存部的,职工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年审信息查询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4. 原单位无法为职工加盖单位公章,职工如何办理本地转移?
答:职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可由新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新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本地转移手续。
5.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三、变更业务
1.如何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如何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答: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四、提取业务
1.网上办理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且经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的,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只要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距上次成功提取超过180天的,可在网上办理提取。
2.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3.信用卡可否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
答:不能。
4.租房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5.购房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如何办理?
答:职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的,应到相应的售房单位复印购房发票(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售房单位的有效印章)或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后,再持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6.花都、增城、从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答:可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8.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答: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首次在提取集中审批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提取集中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要求按现有文件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时,信息不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非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需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
9.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经核,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且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转账提取的,可按以下任一方法处理:
(1) 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系统中的职工姓名变更为与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的姓名一致,变更时,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个人信息变更表》。
(2) 职工到转账银行进行姓名变更,将存折姓名变更为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一致后,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0.职工在人力资源公司缴交公积金,但离职证明却由用人单位出具,导致提取申请表与离职证明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属于此情况的,人力资源公司需在职工的离职证明中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职工再持该证明及现行提取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1.以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的发票或收据金额大于账户实际可提余额的,如何确定提取金额?
答: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职工提供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修缮发票金额大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的,按职工申请当天账户内的余额提取一次。
五、查询、打印、咨询业务
1.单位可否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
答:可以。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的,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需查询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非单位经办人代为打印个人明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2.查询职工个人缴存明细或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①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②由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来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开具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由非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③配偶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3.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已在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非单位经办人来查询打印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六、汇、补缴业务
1.个人缴存额填报错误的,如何更正?
答:单位办理了年度调整后,因当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个别职工缴存额填报错误需更正的,单位持书面情况说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表》到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2.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该如何反映?
答: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需待仲裁或诉讼审结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区域的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
3.单位为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当天可否办理职工账户的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
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
4.汇、补缴时,汇缴书与付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可以。
5.单位应何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办理委托扣款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委托扣款方式办理汇、补缴业务,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票据遗失、退票、到账时间长等问题的发生。
七、定期转账业务
1.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定期转账?
答: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是否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答:可以。
3.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以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申请定期转账。
八、密码业务
1.如何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窗口已关闭,因此原公积金账号后6位数的简易密码同时失效。现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中心经办网点前台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该密码可用于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查询或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2. 如何修改住房公积金密码?
职工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密码的,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①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在“修改密码”栏目中进行修改。
②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前台手工输入修改。
3. 如何挂失住房公积金密码?
职工凭身份证明原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付密码挂失申请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前台办理密码挂失,挂失后即可在原挂失网点重新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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