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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操作指南

[2015-12-02] 【字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操作指南
[2015年11月26更新]
(归集业务部分)
    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分为归集业务、贷款业务、个人设置、查询四个功能。职工可通过“个人公积金账号+密码”或“身份证号码+姓名+密码”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信息查询和贷款业务等。职工可按照以下操作指引办理上述业务:
    一、登录
    个人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分为个人公积金账号登录和证件号登入两种。当用户登录到网上办事大厅时,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证件号+姓名”、正确的密码和验证码后,即可进行查询和相关业务操作。
    注意事项:
    1.输入的信息一定要正确,否则登录失败。
    2.当忘记密码或因密码输入次数过多被锁定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挂失重置。
    二、退出
    当完成查询或相应操作后,为了保证账户的安全性,需要退出网上办事大厅。点击页面右上方的“退出”。
    三、 归集业务
   (一)前台提取业务预约
    1.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前台提取业务预约,通过选定办理网点以及时间,在选定的时间持所需的资料到选定的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职工可预约未来10个工作日内任一日、在任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业务。预约成功后,中心自动发送预约确认短信,职工也可打印预约确认单作为办理凭证。
   (2)职工按照预约确认短信或预约确认单所示的时间和地点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需自助领取或向大堂经理索取住房公积金预约号,银行网点对预约号予以优先办理。
   (3)办理业务时,职工须向柜台提供预约确认短信、预约确认单或网上生成的预约编号,以及相应的提取材料。
    2.网上预约操作方法
   (1)点击“归集业务”-〉“前台提取业务预约”进入前台提取业务预约界面;
   2)点击“新增预约”进入新增预约界面,进行预约信息选择录入;
   (3)选定“受理网点”、“办理日期”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保存成功。请及时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提取业务预约。”。
   (4)此时信息尚未提交,仍在提取业务预约信息选择界面对保存成功后的记录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再点击“提交”,完成预约。如不需修改,可直接点击“提交”,完成预约操作。
   (5)已成功保存但仍未提交的预约申请,可在前台提取业务预约界面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若需修改信息,点击预约信息最右边“修改”按钮,进行预约信息的修改;若需删除信息,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已保存的预约信息。
   (6)点击“提交”按钮成功预约后,系统将弹出《网上预约提取确认单》,同时也将通过短信告知职工,提交后将不能再修改预约信息。
    注意事项:
     1.若需补打《网上预约提取确认单》,在前台提取业务预约界面,选中要补打的记录信息,点击“打印预约确认单”即可。
    2.若申请人未在系统中登记个人手机号码,在点击“新增预约”后,系统将弹出提示:“请前往个人设置页面修改手机号码”,点击“确定”后,系统将自动连接至修改手机号码界面。
    3. 为能在成功预约后收到确认短信,请在录入预约信息前确认该手机号码是否完整无误,若需修改,请前往个人设置页面修改手机号码。
    4. 选定预约信息后,需先保存才可提交,建议职工在保存预约信息后,尽快提交,以免选定的时间出现满员的情况。
    5. 当银行网点的某个时间段预约数量已满时,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已满”。职工可选择预约其它网点或其它时间段。
    6.办理前台预约业务预约,需至少提前一天提交信息,且只能预约未来十个工作日进行办理。
    7.成功提交预约后,如需更改预约时间或预约网点,请重新预约。
  (二)个人账户合并预约
    1.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账户合并预约,通过选定办理网点以及时间,在选定的时间持所需的资料到选定的网点办理合并手续。
   (1)职工可预约未来10个工作日内任一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合并业务。预约成功后,中心自动发送预约确认短信,职工也可打印预约确认单作为办理凭证。
   (2)职工按照预约确认短信或预约确认单所示的时间和地点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合并业务时,需自助领取或向工作人员索取住房公积金预约号,办事处、管理部对预约号予以优先办理。
   (3)办理业务时,职工须向前台人员提供预约确认短信、预约确认单或网上生成的预约编号,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相应的业务表格。
    2.网上预约操作方法
   (1)点击“归集业务”-〉“个人账户合并预约”进入个人账户合并预约界面;
   2)点击“新增预约”进入新增预约界面,进行预约信息选择录入;
   (3)选定“受理网点”、“办理日期”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保存成功。请及时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提取业务预约。”。
   (4)此时信息尚未提交,仍在提取业务预约信息选择界面对保存成功后的记录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再点击“提交”,完成预约。如不需修改,可直接点击“提交”,完成预约操作。
   (5)已成功保存但仍未提交的预约申请,可在个人账户合并预约界面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若需修改信息,点击预约信息最右边“修改”按钮,进行预约信息的修改;若需删除信息,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已保存的预约信息。
   (6)点击“提交”按钮成功预约后,系统将弹出《个人账户合并网上预约确认单》,同时也将通过短信告知职工,提交后将不能再修改预约信息。
    注意事项:
    1.若需补打《个人账户合并网上预约确认单》,在个人账户合并预约界面,选中要补打的记录信息,点击“打印预约确认单”即可。
    2.若申请人未在系统中登记个人手机号码,在点击“新增预约”后,系统将弹出提示:“请前往个人设置页面修改手机号码”,点击“确定”后,系统将自动连接至修改手机号码界面。
    3. 为能在成功预约后收到确认短信,请在录入预约信息前确认该手机号码是否完整无误,若需修改,请前往个人设置页面修改手机号码。
    4. 选定预约信息后,需先保存才可提交,建议职工在保存预约信息后,尽快提交,以免选定的时间出现满员的情况。
    5. 当办事处或管理部的某个时间段预约数量已满时,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已满”。职工可选择预约其它办事处、管理部或其它时间段。
    6.办理个人账户合并预约,需至少提前一天提交信息,且只能预约未来十个工作日进行办理。
    7.成功提交预约后,如需更改预约时间或预约网点,请重新预约。
  (三)公积金提取申请(2014326日正式启用)
    1.我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13926日全面上线后,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资料已经在银行网点前台录入扫描系统并成功办理过提取业务、距离上次提取到账180天的,在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且不发生提取信息变更的情况下,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提交提取申请。职工提交的申请经后台审批通过后直接转账,职工无需再前往网点签名确认。
    2.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操作方法:
    1)点击“归集业务”-〉“公积金提取申请”进入提取申请界面;
    (2)点击“申请”进入申请列表界面;
    (3)在提取申请列表界面,选择申请提取的房屋,点击后面的“选择”进入办理须知界面;
    (4)阅读须知无异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公积金提取申请界面;
    (5)认真核对房屋提取信息无误后,录入拟提取金额,点击“保存”、“提交”, 该提取申请将上传到中心审批后台。
     中心将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职工,职工也可在“归集业务”目录下“公积金提取申请”中查询审核状态、审批意见。
    3.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且资料已经在银行网点前台录入扫描系统并成功办理过提取业务的,180天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且不发生提取信息变更时,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提交提取申请;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请持相关资料前往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办理具体要求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职工提交的申请由中心后台审批,审批通过后直接转账,职工无需再前往网点签名确认。
   (3)若职工对审批结果有疑义的,可持相关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咨询;
   (4)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或转账失败的,可根据审批意见或转账失败原因持相关资料到任一银行网点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变更”业务,具体要求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变更”业务后,可在任一银行网点上报提取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若申请列表中审核状态为“转账失败”,且审批意见为“账户控制状态不允许转入”,说明该职工的转入账户被锁定,职工可选择不更换银行账户,前往银行激活账户,网上重新申请即可转账;也可持相关资料前往银行网点办理提取申请业务,具体要求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5)职工在提取登记信息中录入提取金额时,可提取金额保留到百位。
  (6)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完成后,职工须先点击“保存”再点击“提交”,方可进入中心后台审批。若只点击“保存”,此时提取信息尚未提交,职工可对本次提取申请进行“修改申请”、“删除”、“查看详细”操作,其中“修改申请”只能对本次提取的金额进行修改;“删除”只能对已保存但未提交的记录进行删除操作。
  (7)网上申请后审核不通过,20天内职工到银行网点上报提取申请的,则该职工在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上被退回的提取申请将自动失效,不可再对该申请记录进行操作,只可在结果列表中查看该申请记录的信息;若退回超过20天内未进行重新提交的,该记录自动失效,不可对该记录进行操作,只能在查看结果列表中查看该条记录信息。
  (8)对于已经注销的提取记录,在提取申请列表中将不再显示该条提取记录。
   (四)个人总账查询
    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总账查询操作,可查询到个人账户的总账信息,包括姓名、公积金账号、证件号、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当前余额、账户状态、当年缴存额、当年提取额和上年结转余额等信息。
    点击“归集业务”-〉“个人总账查询”,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总账信息。
   (五)个人明细账查询
    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明细账查询操作可以查询在选定的时间段,个人账户发生的所有业务明细情况。
    单击“归集业务”-〉“个人明细账查询”,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信息。
    四、 个人设置
   (一)修改密码
    职工可以通过“修改密码”模块,来修改本人公积金账户密码。
    单击“个人设置”-〉“修改密码”,显示修改界面,输入旧密码、新密码并再输入一次新密码确认,点击提交完成密码修改。
    注意事项:
    1.密码修改是同时修改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登录密码和提取密码。
    2.新密码和旧密码不能相同,相同则会出现错误提示:“新旧密码不能相同”。
    3.新密码两次输入时必须一致,否则会出现错误提示:“新密码两次输入不一致”。
   (二)欢迎信息设置
    职工可以通过“欢迎信息设置”模块,来进行欢迎页信息设置。
点击“个人设置”-〉“欢迎信息设置”,进入欢迎信息设置界面,输入欢迎信息。
   (三)修改手机号码
    职工可以通过“修改手机号码”模块,修改本人的手机号码。
    点击“个人设置”-〉“修改手机号码”,进入“修改手机号码”的界面,输入2次新手机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手机号码修改。修改成功后,系统将按新手机号发送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短信通知。
   注意事项
    1.若职工在我中心登记过手机号码,在“修改手机号码”界面则显示旧手机号码的前三位和后三位,如旧手机号码为13812345678,显示为:138*****678;若职工未在我中心登记过手机号码,在“修改手机号码”界面,旧手机号码为空。
    2.输入的新手机号码长度须为11位数,否则会出现错误提示:“手机号码长度为11位”。
    3.新手机号码和旧手机号码不能相同,否则出现错误提示:“新旧手机号码不能相同”。
    4.两次输入的新手机号码要求一致,否则出现错误提示:“新手机号码两次输入不一致!”
    五、 查询
   (一)流水查询
    职工可通过“流水查询”模块,查询选定时间段内个人公积金账号下的相关业务交易信息,可供查询的业务类型有:公积金提取预登记、公积金贷款信息等。各申请查询操作步骤相同。以公积金提取预登记为例,单击“查询”-〉“流水查询”,选择时间段和业务类型,显示公积金提取预登记流水查询界面。
   (二)个人服务日志
    通过“个人服务日志”模块,可以查询到职工个人服务的日志,显示职工在选定时间段内的登陆、退出、密码修改等操作记录情况。
    单击“查询”→“个人服务日志”,显示服务记录查询界面。
   (三)个人缴存证明打印
     1.点击“查询”→“个人缴存证明打印”。
     2.点击“查询”,显示职工的个人信息表、个人缴存明细表、缴存证明。
     3.根据需要选择缴存证明的抬头信息,选择所属省、所属城市,点击“打印”,系统提示“请注意保管好打印的个人缴存信息”,确定后打印。。
     4.职工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点击“个人信息表”→“打印”或“个人缴存证明”→“打印”。 
    注意事项:
    1.进入“个人缴存证明打印”功能后,系统默认显示本月最后一次查询的个人信息表、缴存明细表,若首次进入该界面,个人信息表、缴存明细表、缴存证明项均显示为空,当月进入该界面超过三次的,显示第三次的查询结果。
    2.点击“查询”后,生成的个人信息表、个人缴存明细表、缴存证明均显示同一个编号、同一个日期、同一个二维码,其中编号的生成规则为:年月(6位)+随机码(8位),如:“编号:[201509]12345678号(网办)”。
    3.打印的个人信息表、个人缴存明细、缴存证明可通过手机扫描表格下方的二维码进行校验,也可访问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缴存证明验证,通过录入公积金账号、缴存证明编号进行校验。
    4. 查询、打印的表格、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手写、改动均无效。
    5.每月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查询→个人缴存证明打印功能查询三次记录,查询超过三次的,其显示的结果仍然是当月第三次的查询记录,若需查询最新的记录,请前往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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